为鼓励在校大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我院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的类别、金额及评定比例
第一条 院学生奖学金包括英才奖学金、校园十佳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学生单项奖学金(10类)、上级部门要求下发的各类奖学金等。具体奖金数额如下:
1、英才奖学金按其学年学费标准的10%发放。校园十佳每人1000元。
2、一等奖学金按其学年学费标准的10℅发放;二等、三等奖学金依次为7℅和5℅。
3、院级单项奖每人200元。
4、院级先进班集体奖金200元。
5、省级先进班集体、省级优秀学生个人奖金标准按上级文件执行。
6、困难学生奖学金,由社会和企业资助与发放,具体数额由学校与资助方协商决定。
7、上级部门要求下发的其它奖学金数额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条 英才奖学金按学生总数的1%评定;校园十佳每次评定10人;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按学生总数的5%、10%、20%评定;院级单项奖每类分别评定10人;院级先进班集体按班级总数的15%评定。
二、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第三条 英才奖学金的评定办法执行《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英才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四条 校园十佳的评定办法执行《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校园十佳评定办法》。
第五条 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定依据当年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班级前5%的学生享受一等奖学金,6%—15%的学生享受二等奖学金,16—35%的学生享受三等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六条 院级单项奖的评定办法执行《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单项奖评定办法》。
第七条 院级先进班集体评定办法执行《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先进班集体评定办法》。
第八条 省优秀学生个人、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及上级部门要求下发的其它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上级文件。
第九条 凡学年内课程有一门不及格者不得参与一、二等奖学金的评定;凡学年内课程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综合测评成绩列班内后30%,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不能获得奖学金。
三、评定时间
第十条 校园十佳的评定时间为每年的11——12月,上级部门要求下发的奖学金按上级文件规定时间评定,其它各类奖学金的评定时间为每年的9—10月。
四、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结束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印发获奖名单并颁发奖金及证书。
第十二条 对当年获得一等奖学金的院级优秀学生、先进班集体,学生工作处将择优向上级部门推荐,参加省级或国家级奖学金评选。
第十三条 社会面向院、系(部)级单位赞助的奖学金数额、人员比例、评定办法由赞助单位与被赞助单位决定,相关资料交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定前,由学院成立当年“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具体协调、组织当年的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