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以书面申请向学院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者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学生本人已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属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离校治疗。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学生自通知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者,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者,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办理注册手续。未按照学院的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七条 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的学制:最短三年,最长六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最短二年,最长四年。不实行学分制的专科各专业学制为三年。
第八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科学生三年或实行学分制的专科学生二年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须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前两周内向所在系(部)提出提前毕业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本科学生修读四年或实行学分制专科学生修读三年但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且不符合退学条件者,学生本人可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前两周内向所在系(部)提出延长修读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可延长修读时间;学生本人不提出书面申请延长修读时间,按肄业和结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延长修读时间的善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延长修读的学生按下一级学生学费总额缴纳培养费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费用;
2、延长修读的学生随下一级学习,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按照教学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读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成绩登记表》,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和二级制(合格与不合格)记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一律需要重新选课或补考(不实行学分制的专业采取补考办法)。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所在学院和基础教学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体育课,免修体育课的申请表必须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免听除外):
(一)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3;
(二)未进行选课而自行修读的课程;
(三)因学籍异动未获批准复学者。
第十六条 因个人身体原因(持校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应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经系(部)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其考核成绩记载时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七条 凡缺考、考核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成绩登记表》,并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重新修读的课程成绩记载时注明“重修”字样。补考的课程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八条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重要指标。必修课成绩计算绩点,选修课、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实践类课程只计学分,不计算绩点。
(二)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是: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以60分为1.0个绩点,60分以上每增加1分增加0.1个绩点,60分以下为0。
五级制考核的课程所对应的绩点分别是:优秀为4个绩点,良好为3个绩点,中等为2个绩点,及格为1个绩点,不及格为0。
二级制考核的课程所对应的绩点分别是:合格为2个绩点,不合格为0。
(三)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是:
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两项指标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标志,是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学生可根据《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关于修读第二专业与辅修专业的规定》申请修读第二专业或辅修其他专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为更好地发挥其专长,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推荐,经教务处和转入系(部)考核,确认该生转入该专业能更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部)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主管领导审核推荐,拟转入系(部)考核合格,同意接受,经教务处审批,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属于第二十条第(一)、(四)项者,学校根据专业发展潜力,可视情况本科在二年级结束前,专科在一年级结束前,由接受系(部)公布拟接受名额和条件,学生自愿报名,转入接受系(部)进行考核,学院择优审批。
(二)学生申请在省内转学,经学院同意,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申请跨省或跨学校主管系统转学,经学院同意,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所在的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转出学校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有关转专业的几点说明:
(一)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二)转专业、转学前已获得的有关课程的学分,须经拟转入系(部)认可,教务处审核,方可有效;
(三)自学生转专业申请被审批之日起,所有费用及待遇同转入专业学生。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不允许转学;
(二)新生入学后,以不满自己修读的专业为转专业理由者;
(三)以一般的学习困难和兴趣爱好为转专业理由者;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者;
(六)专升本学生;
(七)开除学籍或已作退学、休学等学籍处理者;
(八)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九)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且不符合开除学籍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因创业或特殊困难申请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不得提前复学。本科因病经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属系(部)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在的系(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因故本人不能办理的可委托近亲属)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及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转专科与退学
第三十条 本科学生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在本科正常学习,但其已修学分已达到本专业专科毕业条件者,可提出书面署名申请,转入本专业专科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本科超过六年、专科超过四年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该休学而不休学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不办理休学手续);
(四)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八)经学校批准自费出国留学者;
(九)拒交培养费(学费)者;
(十)学校根据其实际情况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 不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学生在一学年内累计五门必修课程不合格者,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随下一年级学习。否则按退学处理。
按以上规定处理时,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属于第三十一条第(七)项,学生应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家长和系(部)主管领导共同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审核,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属于其他项的,由学生所在系(部)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审核,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证明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否则不发给退学证明及相关证书,并按规定除名。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疾病的学生(包括意外致残又不能转入其他专业和学校学习者)由家长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根据学习年限和成绩(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但因自费出国留学者,离校后一年内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三、第六十四条处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所修学历层次的毕业证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在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后,对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经批准修读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要求的课程和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可获得相应的证书。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本科满六年或专科满四年,仍未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但所修学分已满该专业规定学分的90% ;
(二)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本科满四年或专科满三年,仍未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并且不申请延长修读,但所修学分已满该专业规定学分的90%;
(三)达到所在专业培养规定,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肄业,并发给肄业证书:
(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本科满六年或专科满四年,仍未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所修学分未满该专业规定学分的90% ;
(二)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本科满四年或专科满三年,仍未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并且不申请延长修读,所修学分未满该专业规定学分的90%;
(三)在校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可发给实际修业年限证明的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转入专科学习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专科培养要求,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结业、肄业的学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等学历证明。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或写实性证明。学历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说明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