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意识,奖励特别突出的学生,促进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奋发成才,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以《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为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英才奖学金的评定由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
第三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英才奖学金的评定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
第四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英才奖学金按学生数(不包含当年入校的新生数)的1%评定。
第五条 评定标准: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热爱专业,学习勤奋,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同年级学生中列前5%,学年内无不及格和补考现象;
3、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能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做到学以致用;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曾获得过院级以上奖励(含院级);
5、综合测评成绩居班内前5%;
6、学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第六条 申请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英才奖学金,须按规定填写《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英才奖学金申请登记表》,如实提交有关获奖证书、成绩单、学期个人鉴定等材料。
第七条 获得本荣誉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证书,奖学金按其学年学费标准的10%发放。
第八条 获英才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参与综合奖学金的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